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工人日报)
就业选择多样化的当下,不少务工者正投身网络主播赛道。在实际操作中,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常介于劳动合同关系与民事合作关系之间。不少主播签约时签的是《达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机构往往选择通过签订竞业协议的方式对主播进行约束。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与之对应的职业主播规模达3880万,同比增长1.5倍。事关3800多万劳动者的权益,网络主播竞业协议的现状如何?记者从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白皮书中得以一窥究竟。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核心内容
行业发展迅速,面对不断迭代的商业模式,竞业协议约定得明确具体就显得格外重要。章某2020年3月入职F公司任直播主播,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双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章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F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及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同年12月,双方签订《保护协议》,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员工在“主播达人号”粉丝超过10万且任一单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应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章某在职期间使用两个主播账号:一个是F公司注册的账号(多人共用,粉丝超10万);另一个是章某个人注册的账号(专用,离职时粉丝不足10万)。2021年8月章某离职后,F公司主张两账号粉丝数相加超10万,且章某曾询问竞业补偿构成新合意,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章某支付违约金916,352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不予支持后又诉至法院。
粉丝数究竟该如何计算?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竞业限制条款文义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的性质和目的、账号归属、使用主体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章某个人账号,仅由其专用,更符合“主播达人号”的通常理解。同时,两账号直播内容相似,粉丝存在重合,简单相加会导致统计失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粉丝数计量逻辑。章某虽询问竞业补偿计算方式,但后续立即退回F公司支付的补偿金,表明其明确拒绝履行竞业义务,双方未达成新的竞业限制合意。综上,章某未触发竞业限制条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法官借此说明,用人单位与网络主播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核心内容,主播账号、直播账号的归属,粉丝统计范围等应避免模糊表述,粉丝数、销售额等建议可量化,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如何平衡单位竞争利益与主播就业权
主播所接触到的产品销售数据、客户偏好、大促安排等信息,也是企业在意的商业机密。如何平衡用人单位竞争利益与网络主播就业权?上海一中院在审判实践中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应合理,既保障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又避免过度加重劳动者责任。
史某至Y公司下属美妆直播间任主播,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史某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在亚洲及环太平洋地区从事同类美妆直播业务,Y公司按月支付竞业补偿。2022年3月史某离职后,Y公司按约支付6个月竞业补偿金,但史某立即入职某销售美妆产品直播间。Y公司诉请史某返还补偿36630元并支付违约金73260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史某在直播间工作期间,可获取该直播间的销售数据、客户偏好、大促活动安排,上述信息经Y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且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属商业秘密,故史某符合竞业限制主体要求。而协议约定的补偿总额两倍违约金,未充分考虑史某的违约情节、收入水平,一审法院结合公平原则调整为与补偿等额的违约金,判决史某返还补偿36630元并支付违约金36630元,调整幅度适当。
避免因条件过于宽泛而失去效力
对于以上案例,上海一中院民事庭法官顾慧萍表示,主播竞业限制协议的规范,本质是精确的利益衡量,将笼统的法律规定和复杂的主播用工关系转化为与具体岗位、具体秘密、具体损失相匹配的竞业限制约定,才能真正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择业自由的平衡,促进主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网络主播竞业协议的规范,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主播行业特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进而更好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与主播的择业自由。
顾慧萍建议,应根据主播实际有区分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未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主播,即便设置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也可以请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同时,用人单位应存在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但这并不包含泛化的各种商业信息。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主播的个人特质,均非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设置竞业限制启动条件时也应以商业秘密相关指标为准,避免因条件过于宽泛而失去效力。应根据主播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设定竞争行为,避免“一刀切”地不当限制部分劳动者择业自由。